总 则
柬埔寨工商业联合会于2019年1月26日正式成立,已获得内政部的批准在柬埔寨运作,是促进柬埔寨与国外企业合作发展的国家机构。柬埔寨国家工商业联合会是各国民间商贸沟通的桥梁纽带,是帮助国会管理柬埔寨经济建设的得力助手,是柬埔寨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融合柬埔寨与各国企业、机构、团体的重要介质。
工商联以柬埔寨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,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。
工商联在柬埔寨国王及议会领导下,工商联主席、副主席及各委员发挥领导核心作用,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、执行委员会、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。工商联以建设平等发展、高度融合、资源共享、协同互助的工商业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,积极拓展会员,发展组织成员,成就成员企业,为柬埔寨和平稳定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
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国内外企业高效平等发展。
(一)开展理想信念教育,引导柬埔寨国内工商业人士加强自我学习、自我提升,爱国敬业、守法经营、平等发展、回报社会。宣传表彰先进典型,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,注重对年轻一代工商业人士的教育培养。
(二)引导工商业人士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,增强国内工商业人士的自信心,增强在国际营商环境中的竞争力,树立竞争意识,秉承平等理念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。
(三)积极吸纳对柬埔寨经济发展有信心的国外企业家加入工商联,同时积极宣传柬埔寨当前稳定的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环境,表达合作主张和欢迎态度,坚持公平维护国内外企业家利益。
第二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。
(一)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,完善治理结构,规范内部管理,发挥合作引导、经济服务、诉求反映、权益维护、诚信自律、协同参与国内外融合作用,研究并反映行业和国际工商业发展动态,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(二)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。
第三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,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。
(一)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,同政府部门、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,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,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,参与劳动争议调解、仲裁。
(二)引导会员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、生活福利、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,签订集体合同。
(三)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,引导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,积极创造就业岗位,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引导会员企业和工商业人士依法诚信经营,了解反映会员企业和工商业人士诉求,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,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、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、同等受到法律保护,促进权利平等、机会平等、规则平等。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、仲裁。
第五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、经营和保护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,自愿参加柬埔寨工商联的一个组织,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、企业和个人,可以申请入会。
(一)以国内外企业和工商业人士为主体、具有合法手续的境内外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,入会申请经批准后,可为团体会员。
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。
(二)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,为企业会员。
企业会员的主体是国内外企业,主要包括有在柬埔寨经营意愿的私营企业、各类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。
(三) 个人会员分类和标准
A 类会员:国内外知名优质企业的经营者,需符合以下条件,主动提交入会申请经批准后,为个人会员;
-1.企业经营者个人资产总额超10000万;
-2.申请人实际管理的企业需行业内(或行业细分领域)排名前三;
-3.企业经营者有意愿来柬埔寨投资,希望参与柬埔寨经济建设。
B类会员: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、在柬埔寨已有投资的工商界人士,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;
C类会员: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,经协商,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。
会员入会条件、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、会费收支的办法由柬埔寨工商业联合会统一制定,各地方联合会不得擅自进行修改。
第八条 会费标准
(一)企业会员分各省理事会员、各省普通会员、各市理事会员、各市普通会员四个类型,收费标准分别为***/年,***/年,***/年,***/年。
(二)个人会员分A、B、C三类,分别对应收费标准为:***/年,***/年,***/年。
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向工商联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;
(三)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、学习培训等活动;
(四)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;
(五)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六)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。
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章程;
(二)执行工商联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,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;
(五)接受工商联监督;
(六)办理工商联委托的事项。
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,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;严重触犯刑律的,应开除其会籍。
第三章 组 织
第十二条 柬埔寨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总部组织、各国总部组织、一级组织、二级组织和专业组织:柬埔寨工商业联合会为总部组织,简称工商联,其他各国均设该国总部组织;国内外各省、州、直辖市工商联为一级组织。市(省辖市的区)工商联二级组织;各类下属商会、专业委员会为专业组织。
第十三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。
第十四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。它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;
(二)选举执行委员会;
(三)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大事项。
工商联代表大会负责起草和修改章程。
第十五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。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。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。
第十六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,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。
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,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。
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。它的职权是:
(一)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;
(三)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;
(四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。
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。
执行委员会委员(简称执行委员)名额分配、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等组成,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,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,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,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。
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、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,研究决定重要事项。主席主持会务,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
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。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,二级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兼职副主席中的工商界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、发挥作用情况,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。
工商联可设常务副主席,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。
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,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,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,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。
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,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、撤销职务处分。
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、或不接受工商联分配的任务、或不履行工商联的决议,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。
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,可在届中进行调整,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,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,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。
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县级工商联届中调整人员,可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,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。
第四章 工作人员
第二十二条 工商联机关应参照柬埔寨王国公务员遴选的相关规定进行聘任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、培养、考核、激励和监督,建设一支服务意识强,高素质、专业化的管理团队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的统一章程,经工商联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柬埔寨工商业联合会。